2023年7月17日,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法規(EU)2023/1464,修訂歐盟REACH法規(EC)No 1907/2006附錄XVII,增加第77項限制項,以限制家具、物品和道路車輛內部釋放的甲醛(CAS號:50-00-0)。該修訂將于2023年8月6日生效,并將于2026年8月6日后實施。
限制具體如下:
1. 2026年8月6日后,在規定的測試條件下,若從物品中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以下限值,則該物品不得投放市場:
(1)0.062 mg/m3(對于家具和木質物品);
(2)0.080 mg/m3(對于除家具和木質物品外的其他物品)。
上述限制不適用于:
a.當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地存在于材料中,且由該材料生產的物品;
b.在可預見的條件下僅用于戶外的物品;
c.建筑物中的物品,且其僅在建筑外殼和隔汽層外使用,并不會釋放甲醛至室內空氣;
d.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,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一般公眾可接觸到從這些物品中釋放的甲醛;
e.REACH法規(EC)No 1907/2006附錄XVII第72項范圍內的物品;
f.法規(EU)No 528/2012范圍內屬于生物殺滅產品的物品;
g.法規(EU)2017/745范圍內的(醫療)器械;
h.法規(EU)2016/425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裝備;
i.法規(EC)No 1935/2004范圍內的意圖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物品;
j.二手物品。
根據附錄14(Appendix 14),物品中的甲醛釋放測試,應在以下的測試條件的氣候箱中進行:
a.溫度:(23 ± 0.5)°C;
b.相對濕度:(45 ± 3)%;
c.承載率:(1 ± 0.02) m2/m3(對于木質板材)(對于其他材料或產品,若此承載率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,則可使用EN 16516第4.2.2節中的承載率);
d.空氣置換率:(1 ± 0.05) h-1;
e.測試時長:應足夠長以確定穩定狀態下的甲醛濃度,但不得超過28天。
2. 2027年8月6日后,在所規定的測試條件下,若道路車輛內部甲醛濃度超過0.062 mg/m3,則不得投放市場。
上述限制不適用于:
a.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,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,一般公眾可接觸到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;
b.二手車輛。
附錄14(Appendix 14)所規定的測試方法為ISO 12219-1或ISO 12219-1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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